[關於EU MDR之雜談]:MDR會對代工廠造成衝擊嗎?

最近收看了一場由Notified Body所主持的線上研討會讓我頗有感觸地,因為這場研討會描述到隨著即將上路的EU MDR,EU parliament預測可能會有15%的醫療器材產品退出歐洲市場;而Notified Body則是更悲觀地預測為25%.我們都瞭解MDR會對於醫療器材製造商造成不小的衝擊,那對於代工廠呢?由於整體歐洲市場需求不變,有產品退出理應會有新產品或是既有的大廠取代之,因此代工廠的代工需求/訂單數量應該不會受到影響吧?對吧?


個人覺得這是個有趣的議題,我想將這個議題聚焦在台灣代工廠上,因為台灣代工廠的能力很強,不只能幫客戶代工製造(OEM)還能設計開發(ODM),所以OBL(Own Brand Labeling, 貼牌商)很樂意與台灣代工廠合作.從產品的設計開發到CE認證申請,以及上市後的代工製造全都可以委給代工廠處理,而OBL則專注在市場銷售與渠道建立,這似乎是個不錯的商業模式,不過隨著MDR上路後即將產生一些變化.可能情況如下:

  • OBL持續以自家品牌於市場上銷售:這樣情況下OBL即是"製造商(Manufacturer)"的身份,由於MDR要求製造廠須建立產品完整的技術文件,而且代工廠應納入OBL自身的品質系統內進行管控,這時代工廠的身份比較像是OBL的supplier.若OBL過去就是製造商,這種情況對於代工廠的影響不大,因為製造商本身會去建立產品的Design and development files/ Design History File (DHF),並將Device Master Record (DMR)轉移給代工廠進行委託生產,所以該有的文件應該都已經建立了;若OBL過去非製造商,而且從產品的設計開發到上市取證全都委給代工廠處理,這種情況下代工廠需要評估過去是否有建立產品的設計開發文件,OBL很有可能開始逐步索取相關資料.此外,由於MDR對於產品的clinical data相當重視(包含CER/PMS/PMCF),所以代工廠必須思索能否像過去一樣幫OBL取得產品上市許可.
  • OBL不以自家品牌於市場上銷售:其實這就是OBL轉變成Distributor或Importer,代工廠必須思索自身能否轉型成"製造商(Manufacturer)"的身份,建立自我品牌並且監控產品上市後的市場資訊.

為了因應即將來到的變化,建議代工廠需要重新審視與OBL之間的權利義務,並檢視彼此之間的合約內容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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